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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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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银川中院二审宣判一31人犯故意伤害罪涉黑案 维持原判

 8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马某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被告人马某(绰号“老钻”)刑满释放以来,利用亲友、同学等关系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吴某、马某洋、马某伟、王某力、丁某、尤某龙、马某浩、查某亮、吴某龙等人,在灵武市崇兴镇、宁东镇等地多次持续开设赌场,攫取非法利益,逐渐在灵武市形成了一股恶势力。被告人马某对其组织成员采取恩威并施的管理手段,采用统一的手势和口号,通过日常管理和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和惯例,并以组织成员集中娱乐、发放工资、派发红包、提供毒品以供吸食等方式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该组织非法权威,该组织在灵武市、宁东镇等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6月4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等29人不服,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   

银川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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