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656666944

律师介绍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立案与量刑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这种做法叫做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办案机关可以采取5种不同程度的强制措施。这5种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是: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

  其中拘传和取保候审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较低,而拘留、监视居住和逮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则相对较高。

  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每种强制措施的期限都有相应的期限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也需要符合条件。对此您若还有疑问,不妨在线咨询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2019 © copyright 罗丹律师,杭州故意伤害罪律师,专为故意伤害罪辩护,杭州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