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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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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一、法定不起诉定义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具备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则应当终止案件的审理工作。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第15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

法定不起诉除了第15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情形:即一是根据刑法不构成犯罪的;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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